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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9

公司代码:603366 公司简称:日出东方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00开始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新建先生

议 程 内 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

二、议案名称

1.《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回答股东提问

四、投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五、投票表决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布会议结果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目录

序号议 案 名 称页 码
1议案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04-05
2议案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06-14
3议案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5-15
4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6-16
5议案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7-17

议案一: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3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11月18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业务开展,满足公司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控股”)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财务资助,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期。

上述财务资助经过2023年展期后将于近日到期,经公司与太阳雨控股协商,太阳雨控股同意继续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为2.63%,期限为不超过一年,经双方协商可续期。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企业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105室

4、法定代表人:徐新建

5、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06年5月25日

7、经营范围:新能源实业投资、技术开发与服务;展览展示策划、会务会议服务;搪瓷制品、电子器件制造;生物质新能源技术研发及相关设备、配件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资信状况:太阳雨控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本次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为2.63%,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由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在借款额度内申请借款。上述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双方

协商可续期。该借款主要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业务、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或其他太阳雨控股认可的用途。本次财务资助太阳雨控股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三、本次财务资助对上市公司影响

太阳雨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发展及资金需求。借款年利率2.63%,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笔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议案二: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9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并于2024年8月30日完成了股份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813,974,001股变更为813,278,001股,注册资本由813,974,001元变更为813,278,001元。

二、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因经营发展的需要,特申请对公司经营范围做变更及增加调整,详细如下:

变更前:

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太阳能采暖系统、太阳能空调系统、热泵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建筑材料的研发;光电产品、照明器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消毒杀菌器具、空气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卫生洁具、五金机电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采暖炉、取暖器、电热水器、燃气具、电动车、模具及相关配件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及技术服务;贵金属及贵金属制品的回收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太阳能采暖系统、太阳能空调系统、热泵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建筑材料的研发;光电产品、照明器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消毒杀菌器具、空气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卫生洁具、五金机电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采暖炉、取暖器、电热水器、燃气具、电动车、模具及相关配件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及技术服务;贵金属及贵金属制品的回收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消毒器械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供暖服务;电气安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具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企业形象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冷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燃气器具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家用电器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照明器具制造;洗涤机械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合同能源管理;对外承包工程;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热力生产和供应;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农业机械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及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同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2070000001570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23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3,974,001.00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3,278,001.00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太阳能采暖系统、太阳能空调系统、热泵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建筑材料的研发;光电产品、照明器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消毒杀菌器具、空气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卫生洁具、五金机电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采暖炉、取暖器、电热水器、燃气具、电动车、模具及相关配件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及技术服务;贵金属及贵金属制品的回收与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太阳能采暖系统、太阳能空调系统、热泵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建筑材料的研发;光电产品、照明器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消毒杀菌器具、空气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卫生洁具、五金机电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采暖炉、取暖器、电热水器、燃气具、电动车、模具及相关配件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及技术服务;贵金属及贵金属制品的回收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消毒器械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供暖服务;电气安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具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企业形象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冷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燃气器具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家用电器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照明器具制造;洗涤机械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合同能源管理;对外承包工程;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热力生产和供应;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农业机械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13,974,001.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13,278,001.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不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不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增加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故不进行逐条列示。

因修订《公司章程》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议案三: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议案四: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议案五: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明确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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