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纪敏)
我作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纪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出生,法律硕士。现任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协委员,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第四届、第五届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安徽大学兼职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就业导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副监事长,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在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了解和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情况;会议召开时,本人对公司的审议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提出合理建议,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能够明确、清楚地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召开11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出席、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依据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行使了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本人均按需召集提名委员会、按时出席公司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专门委员会有关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其他履职情况
1. 关注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以及公司规章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重视加强与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
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积极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3. 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密切跟进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4. 调研情况
报告期内,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对公司数智化业务、城建业务、低空经济、水利与水环境业务等进行了深入调研,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交换意见。
5. 参加履职相关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认真学习公司不定期发送的监管培训资料,学习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案例等。
(四)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此类关联交易系公司在日常经营业务中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正常的商业安排;交易价格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类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三季度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适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始终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己任。勤勉尽责履职,科学公正决策,深入了解公司经营,认真审阅重大事项,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查和监督作用,有效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持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的沟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与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履职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做好生产经营、科技创新、改革发展等各项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