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2-017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章程修订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运行,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新增第十二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信、团结、开拓、坚持”的企业精神,力求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为员工谋求良好发展,为股东赢得丰厚回报,为社会承担更多责任。精细管理,创和顺品牌。与时俱进,稳健发展。 | 第十三条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诚信、团结、开拓、坚持”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力求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为员工谋求良好发展,为股东赢得丰厚回报,为社会承担更多责任。致力于成为受人尊敬和信任的一流企业。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溶剂油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零售(分支机构经营); |
[闭杯闪点≤60℃](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汽油、柴油(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便利店零售;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宠物系列食品及日用品、营养和保健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国产酒类、进口酒类、燃料油、润滑油、石脑油(以上非成品油)、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餐饮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分支机构经营);汽车加气站经营;汽车美容、洗车、保养以及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小食杂;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洗车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
|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由董事会审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新增第四十七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本条上一款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
| 偿责任。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第八十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6)对公司财务及预算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4)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6)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
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4)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3)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5)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净额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但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净额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未达到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无论投资之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或有权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上述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得提供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及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未达到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无论投资之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或有权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符合以下各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符合以下各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5%;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者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20%,或者在2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者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20%,或者在2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符合以下各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事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 |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5%;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净额的比例低于15%,或在15%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者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20%,或者在2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者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20%,或者在2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符合以下各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
度事项。公司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贷款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 (二)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根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以后的任何银行授信额度使用。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低于上述范围的银行授信额度使用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低于上述范围的银行授信额度使用事项。 |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事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事项。公司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贷款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 (二)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根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以后的任何银行授信额度使用。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低于上述范围的银行授信额度使用事项。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
|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互联网站。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2年 4月修订)全文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 上网公告附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备查文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