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1-024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每股转增股份0.3股。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5/28 | - | 2021/5/31 | 2021/6/1 | 2021/5/31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5/28 | - | 2021/5/31 | 2021/6/1 | 2021/5/31 |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持有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为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 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转增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 85,840,000 | 25,752,000 | 111,592,0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 47,540,000 | 14,262,000 | 61,802,000 |
1、 A股 | 47,540,000 | 14,262,000 | 61,802,000 |
三、股份总数 | 133,380,000 | 40,014,000 | 173,39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