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尚纬股份股票代码:603333
信息露义务人:李广胜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拍卖划转)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广元本报告签署日期:2025年5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9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3
第一节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尚纬股份 | 指 |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李广胜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广胜性别:男国籍:中国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执行司法拍卖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61,721,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9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9,972,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9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5,721,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下降至93,972,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2%。
二、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转让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原告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广胜持有的尚纬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判决尚未进入执行,执行结果可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但最终需以执行结果为准。除上述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为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1日10时至2025年4月22日10时50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36,000,000股。本次司法拍卖竞买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以184,238,400元最高价竞得。2025年5月22日,上述司法拍卖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执行司法拍卖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李广胜 | 61,721,594 | 9.93 | 36,000,000 | 5.79 | 25,721,594 | 4.14 |
李广元 | 68,250,500 | 10.98 | 0 | 0 | 68,250,500 | 10.98 |
合计 | 129,972,094 | 20.91 | 36,000,000 | 5.79 | 93,972,094 | 15.12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5,721,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4%,均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入尚纬股份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因司法拍卖被动减少尚纬股份的股份情况如下:
2025年4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冻结暨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广元所持有的公司股份6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6%)于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4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竞买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最高价竞得,上述司法拍卖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5年5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于2025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4日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竞买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最高价竞得,上述司法拍卖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签署日期:2025年5月22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四川省乐山市 |
股票简称 | 尚纬股份 | 股票代码 | 60333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广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四川省乐山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司法拍卖划转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持股数量:61,721,594股持股比例:9.9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变动数量:25,721,594股变动比例:4.14%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5月22日方式:执行司法拍卖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日期: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