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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味食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以及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新闻媒体等沟通工作,接待股东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

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形成当日(如重大事项筹划、洽谈、决策时)启动登记程序,并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签署保密承诺书。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公司证券部接收到上述信息后,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书,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核查相关材料填写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进行报备。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三条 登记内容须包括:

(一)知情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等基本信息;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保密条款;

(四)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确需报送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并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四川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

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审议涉及内幕信息的议案时,应履行保密义务,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等措施,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司证券部应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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