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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相关减持计划,该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由公司向上交所履行相关报告备案及公告手续。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三)公司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监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卖出,也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应当按照《减持细则》 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产生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事前通知、事中报备、事后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董监高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同时满足《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六条 董监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披露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依照《证券法》、《减持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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