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298 公司简称:杭叉集团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
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24〕2330号”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叉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实现营业收入16,271,834,470.7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20,313,075.47元,其中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469,189,532.74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35,580,03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67,790,017.50元(含税)。
公司2023年度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支付的总金额94,991,157.86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可视同为公司2023年度的现金分红。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拟派发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后,公司2023年度现金分红合计562,781,175.36元,本年度公司合计现金分红占当年归母净利润比例为32.71%。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4,001,399,515.24元转至下一年度。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35,580,035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309,812,049股。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的总额,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杭叉集团 | 603298 | 无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姓名 | 陈赛民 | 黄明汉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
电话 | 0571-88141328 | 0571-88926713 |
电子信箱 | csm@zjhc.cn | hmh@zjhc.cn |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以叉车为主的工业车辆是工程机械的重要分支,是物流环节中用于机械化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的高效装备,广泛应用于车站、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国民经济的诸多场景。报告期内,工业车辆产品电动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愈发明显,新能源工业车辆需求呈现高速增长,行业整体转型升级的成效已经显现。我国继2021年机动工业车辆销量突破109万台后,2022年和2023年继续保持百万台销量,连续多年位列世界第一大叉车生产、消费市场。2023年全年机动工业车辆总销售量达到117.38万台,相比2022年上涨12%;国内市场达到76.84万台,相比2022年上涨11.94%;出口达到40.54万台,相比2022年增长12.13%。总销售量和出口再创历史新高,国内市场已接近恢复到2021年的最好水平,出口增长幅度略有收窄,但继续保持了较好的水平。
良好的市场表现主要得益于:国内市场方面,中国是经济大国、人口大国,幅员辽阔,物料搬运是长期、稳定的需求,是基本的保障。目前社会正处于老龄化加速期,生产、搬运效率在不断提高,“机器换人”是长期必然的发展趋势;国际市场方面,在国际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下,工
业车辆行业可以保持12%的增长,说明中国制造的竞争力明显增强。
中国工业车辆行业年度总销量趋势图(台)从车型结构来看,2023年电动平衡重乘驾式叉车(Ⅰ类车)实现销量17.08万台,同比增长
29.25%;电动乘驾式仓储叉车(Ⅱ类车)实现销量2.40万台,同比增长36.08%;电动步行式仓储叉车(Ⅲ类车)实现销量60.19万台,同比增长14.63%;内燃平衡重式叉车(Ⅳ+Ⅴ类车)实现销量37.72万台,同比增长1.07%。锂电池叉车总销量为37.04万台,锂电池叉车销量占电动叉车比例达46.49%;2023年三大类电动叉车(Ⅰ、Ⅱ、Ⅲ类)产品中锂电池车型销量分别为:电动平衡重乘驾式叉车10.88万台,电动乘驾式仓储车辆0.69万台,电动步行式仓储车辆25.47万台;锂电池叉车国内销量为21.06万台,出口销量为15.98万台,锂电池叉车出口占锂电池叉车总销量的43.14%。
2023年行业销售车型结构行业数据分析表明,以电动叉车、新能源锂电池叉车为代表的车型竞争力明显提升,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电动叉车占比已经达到67.87%,平衡重式叉车中电动化比例突破
31.16%,锂电池占电动叉车比重达46.49%,增长明显。同时国内氢燃料电池叉车推广应用全面拉开序幕,已实现示范应用。在国家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引下,工业车辆行业已经在从“量的提升”向“质的飞跃”转型的道路上奋蹄前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和方向,正在逐渐形成新的增长动能;产品研发方向主要围绕高端化、数智化、绿色化展开;除了主机企业和原有行业配套企业外,一些有实力的新能源产业、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的配套件供应商加入到行业中,为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迭代贡献了新的力量;主要企业加快国际市场的布局,使国内、国际市场均衡发展的步伐更加稳健。(注:数据来源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尾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1、公司的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叉车、仓储车、牵引车、无人驾驶叉车(AGV)等工业车辆、高空作业车辆、强夯机、清洁设备等相关整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同时提供智能物流整体解决方案、自动化物流设备以及包括产品配件销售、车辆修理、租赁、改装、生产再制造等在内的工业车辆后市场业务。
2、公司的经营模式
公司实施“两头强、中间精”的经营发展模式,拥有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供应及服务体系。坚持以自主创新为主,合作开发为辅,聚焦关键技术及零部件的创新研发和应用,打造行业开放、协作、共享的创新平台,建立了高效可控的供应链体系,形成行业领先的智能制造及品控能力。在国内外设立直属销售公司及授权和特许经销商、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了全球化营销服务网络,为全球众多行业、场景用户提供多样化的工业车辆产品和服务。
报告期内,在国内外宏观环境错综复杂的大背景下,公司坚持实施多维度创新,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扩大公司业务规模,保持定力深耕主业,全方位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公司坚持以“顾客为中心、市场为导向”,通过持续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开拓国际新兴市场、提升高附加值产品市场份额、加快发展后市场等整套创新组合拳,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原材料、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压力。公司各职能部门持续强化成本管理,持之以恒推行精益化生产,深入推进全员性的DANTOTSU质量管理活动,全面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企业经营质量稳步提升,为投资者创造了丰厚的回报。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23年 | 2022年 | 本年比上年 增减(%) | 2021年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总资产 | 13,894,213,061.92 | 11,693,308,152.15 | 11,693,576,993.93 | 18.82 | 10,397,249,158.8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8,619,865,217.00 | 6,279,103,378.13 | 6,279,349,055.95 | 37.28 | 5,599,820,055.26 |
营业收入 | 16,271,834,470.72 | 14,412,416,415.20 | 14,412,416,415.20 | 12.90 | 14,489,702,674.8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720,313,075.47 | 987,353,336.07 | 987,752,889.58 | 74.23 | 908,467,752.1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687,795,537.69 | 964,002,943.49 | 964,402,497.00 | 75.08 | 860,537,039.0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21,860,863.22 | 625,482,631.76 | 625,482,631.76 | 159.30 | 15,881,242.7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23 | 16.70 | 16.70 | 增加5.53个百分点 | 17.2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86 | 1.14 | 1.14 | 63.16 | 1.0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84 | 1.10 | 1.10 | 67.27 | 1.05 |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 (1-3月份) | 第二季度 (4-6月份) | 第三季度 (7-9月份) | 第四季度 (10-12月份) | |
营业收入 | 3,929,226,032.62 | 4,292,900,414.48 | 4,292,595,298.10 | 3,757,112,725.5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92,054,824.57 | 490,320,749.39 | 522,961,586.77 | 414,975,914.7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281,079,809.07 | 485,868,809.50 | 506,022,442.19 | 414,824,476.9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57,998,640.09 | 316,689,129.00 | 260,278,433.85 | 686,894,660.28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 11,656 |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 15,328 | ||||||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 0 |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全称) | 报告期内增减 | 期末持股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股东 性质 | |
股份 状态 | 数量 | ||||||
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0 | 386,744,960 | 41.34 | 0 | 无 | 0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0 | 190,722,646 | 20.39 | 0 | 无 | 0 | 国有法人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6,093,004 | 33,657,984 | 3.6 | 0 | 无 | 0 | 其他 |
赵礼敏 | 0 | 20,440,010 | 2.18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启东 | -5,058,500 | 12,128,939 | 1.3 | 0 | 无 | 0 | 其他 |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 8,480,099 | 8,480,099 | 0.91 | 0 | 无 | 0 | 其他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22,400 | 8,053,597 | 0.86 | 0 | 无 | 0 | 其他 |
戴晶晶 | -1,102,126 | 6,497,874 | 0.69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景顺长城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险-景顺长城基金国寿股份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 5,572,640 | 6,258,210 | 0.67 | 0 | 无 | 0 | 其他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通中国风1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009,443 | 6,009,443 | 0.64 | 0 | 无 | 0 | 其他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 不适用 |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2.72亿元,同比增长12.9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20亿元,同比增长74.2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6.88亿元,同比增长75.08%。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