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3年10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2.48元/股。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