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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光学:2024年度独董述职报告(闫国庆)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履行诚信与勤勉的义务,认真履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闫国庆,男,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历任浙江万里学院教授、校长助理、商学院院长、副校长,宁波海上丝绸之路研究院院长,宁波中东欧国家合作研究院院长,浙江省宁波市第十四届、第十五届政协常委,浙江省宁波市民盟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四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浙江万里学院国家一流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负责人、浙江万里学院国际商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韩国又松大学管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4月1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确认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次、股东大会会议1次。任职期内本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亲自出席会议,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4年度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报告期内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报告期内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闫国庆110110

本人认真审阅了各项会议资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从个人专长出发,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投了同意票,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任职期内,本人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通过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闫国庆220110110///

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本人积极学习和落实公司各项专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通过了解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的运作动态,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合理建议,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并对公司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表决通过。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就公司运营、内部控制、财务、业务状况以及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

项进行沟通、交流,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视对公司的现场考察工作。任职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交流沟通,听取汇报、翻阅资料、参与管理层讨论,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情况,基于专业角度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和交流,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条件和便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任职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未改变定价原则,交易基于自愿平等原则且价格公允,审议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期内,不涉及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期内,不涉及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任职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不涉及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任职期内,不涉及薪酬审议的相关情形。

(十)股权激励相关事项任职期内,不涉及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十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任职期内,不涉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十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任职期内,不涉及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任职期内,本人持续关注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公司严格遵循各项监管规则,有效执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度公司披露定期报告4次、临时公告49篇,共提交并刊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上网文件数量达80篇,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要求,充分履行诚信与勤勉的义务,认真履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闫国庆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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