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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开展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七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八条公司下属各单位不设审计机构,不配备审计人员,由审计部负责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内部机构、下属各单位按时报送制度、流程、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财务、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进行汇报;

(五)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向董事长报告;

(六)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有权建议提出表扬和奖励;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八)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九)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

第四章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公司应配备与公司组织规模、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应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证,以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

第十七条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由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由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监督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九条审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临时委托,开展审计项目。第二十条开展审计项目要成立审计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形成《审计事项确认书》,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三条必要时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批,下发至有关单位和部门,并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审计整改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审计部制定整改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实施后续审计,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批,下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七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经审批后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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