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相关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人(一名)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八条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内部审计实际,为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须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学习、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监督及评估公司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包括但不限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审计部工作汇报,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含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和报告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公司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并抄报公司总裁;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审计工作;
(七)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的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所有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管理账务及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议,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六)盘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
(十一)对被审计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其他与审计职责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实施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后报董事会批准
并抄报公司总裁。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部的其它工作要求。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等。
(三)成立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时,审计部应当在充分考虑审计项目风险等因素的情况下,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主审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审计小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成员名单通知被审计单位。
(四)实施审计审计小组应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评价准确、公正、客观。
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应当经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五)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应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审计事项和结果作出《审计报告》(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并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和抄报公司总裁。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项目、时间、内容、范围、方式、审核小组成员;
2、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存在问题;
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5、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或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等;
6、处理、处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后,将修订完善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按要求进行报告和传递。
(六)《审计报告》的执行
审计部将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总裁;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和执行《审计报告》,并在执行期限届满后的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审计部和抄报总裁。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和意见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及时组织落实审计建议及问题整改。
(七)审计意见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由审计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复审。若组织复审,复审小组的主审人员应当更换。
第二十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审计档案,执行定期归档制度。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当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大风险或相关线索,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向董事会报告并抄报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续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了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八)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对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董事会讨论批准后,视情节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指使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五)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执行,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阻挠、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修改亦同。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