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178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总裁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在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第十四条前述董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相关决议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款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3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方式。紧急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
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通知公司总裁,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