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民健康”、“上市公司”、“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济民健康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济民健康的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 | Chimin Health Management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李丽莎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路888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路888号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代码 | 603222.SH |
董事会秘书 | 陈坤 |
联系电话 | 0576-84066800 |
电子邮箱 | investment@chimin.cn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院管理;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疗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医用口罩生产;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技术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196,56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14元,共计募集资金489,999,998.40元,坐扣承销费(不含税)人民币5,859,999.9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84,139,998.42元,已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于2022年12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3,346,798.42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0,793,2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53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济民健康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度;
(四)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
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七)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
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八)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九)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济民健康未发生需要财通证券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现场检查等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出具有关专业意见。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济民健康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除此之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