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阅,进行了认真审议。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询问,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所提供的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关于《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对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等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温平、郑曙光、屠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