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附件2),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第十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对于暂缓、豁免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
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它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附件1: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单位 |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附件2: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条款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报道、传送有关的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内容,必须对外报送的文件中涉及内幕信息的,须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传送、报道。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磁盘、光盘、U盘,录音(录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或资料外传。
4、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导致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6、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滥用职务便利,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7、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直接或间接所得利益。
8、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当社会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保密条款。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