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郑曙光)
作为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督促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及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1、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郑曙光:男,196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浙江水产学院讲师、经管系副主任,宁波大学法学系主任、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人文社科处处长。现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独立性情况说明
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参加会议情况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董事会的科学高效决策,并积极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等多种会议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召开方式。2024年度,公司共举行了7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以审慎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出席了相关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均主动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为会议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及特长,对会上所讨论的事项提供了独立的判断、知识和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可行性建议,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报告期内,本人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郑曙光 | 7 | 7 | 5 | 0 | 0 | 否 | 3 |
2、日常经营工作本人在2024年度通过现场、通讯等方式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内控建设的汇报,还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工作访谈,全年累计工作时间超15天。管理层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也及时进行了通报,能够切实保障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同时本人也密切关注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不断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并及时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相关的报道内容。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年累计工作时间超15天。通过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3、年报工作
在2023年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在年报审计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与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见面,沟通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参与年报审计工作确保了公司年度报告的如期披露。
4、任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3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5次会议。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根据各位独立董事的专业特长,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公司2024年履职期间内召开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郑曙光 | 1 | 1 | 3 | 3 | 5 | 5 |
(1)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履职;
(2)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议了《关于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3)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发表了意见。
5、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6、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等业绩说明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利用自己的法律领域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了判断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均回避表决;交易定价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5、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查,其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7、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8、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职工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采取年薪制,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薪酬由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绩效指标主要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类指标、个人指标及岗位能力指标等组成,根据绩效考核得分核算出月度和年度绩效薪酬;独立董事及在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体系外任职的外部监事领取相应的津贴。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上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了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促进公司稳健经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