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 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 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 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 市值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
执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 并购重组;
(二)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 现金分红;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 信息披露;
(六) 股份回购;
(七)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
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 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 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 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市值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公司市值、市盈率或其他关键指标,如发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