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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上证公监函〔2024〕0038号

关于对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截至2021年7月30日,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运创投)持有公司股份36,155,6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4%。此后,该股东在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1%,因公司股权激励授予和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20%,其股份累计减少占公司总股本的1.41%。其中,2021年11月11日,该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导致所持股份减少比例已达到1%,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2022年7月2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达到公司股份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东运创投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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