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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石重装: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2025年4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建立健全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编制、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能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

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调查、责任认定、问责、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控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就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结果、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呈董事会审议。

对年度报告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就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议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后,采

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非有关人员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有关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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