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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

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

第九条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五条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每年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审计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

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

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

绩快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三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三十五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以及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建议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警告、降职、降薪、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及开除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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