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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发展: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

603162证券简称:海通发展公告编号:

2025-084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福州大云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云溟投资”)、福州大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岚投资”)拟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大云

溟投资、大岚投资,发行数量为不超过3,000.00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00.00万元(含本数)。公司与大云溟投资、大岚投资于2025年7月21日签署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由于发行对象大云溟投资、大岚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系公司的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信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云溟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福州大云溟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33号小白楼1层372号
法定代表人曾诗妮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EP0A360H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5年7月14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岚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福州大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33号小白楼1层371号
法定代表人曾力驰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EPTN3C3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开展经营活动)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5年7月14日

(二)关联方主营业务情况大云溟投资、大岚投资成立于2025年7月,是曾而斌控制的投资管理平台,成立至今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三)关联方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云溟投资、大岚投资及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未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二)定价原则

具体定价原则参见“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之“(二)认购方式、金额、价格和数量”之“3、认购价格”。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2025年7月21日,公司与大云溟投资、大岚投资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州大云溟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大岚投资有限公司

(二)认购方式、金额、价格和数量

1、认购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金额

本次发行中,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

3、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5年7月22日),本次发行价格为7.0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P

=P

-D;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4、认购数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3,000.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实际发行的全部股份。

(三)认购款支付和股票交割

1、认购款支付乙方同意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之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全部认购款一次性按时足额缴付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2、股票交割在乙方根据约定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其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四)锁定期乙方本次以现金认购的甲方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得由甲方回购;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锁定期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五)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各方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当且仅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3)其他监管机构审批/核准(如有)。

以上条件均满足后,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若上述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的,各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条件外,本协议未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认购股份事宜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七)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所做出的陈述与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且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关要求或甲方董事会、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甲方调整或取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

1、税费承担各方同意,因本次发行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各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由各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2、协议变更

(1)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和变化,作出变更、修改和补充;

(3)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前,因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相应调整。

3、协议解除及终止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可依照如下规定终止:

(1)因本协议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出现本协议约定之不可抗力,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含本数),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协议,且各方无需互相承担违约责任;

(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遇监管部门政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法实现,甲方有权终止本次发行,且各方无需互相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而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坚定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曾而斌控制的大云溟投资、大岚投资拟全

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将有所提升,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有利于实际控制人促进公司践行长远发展战略,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升市场信心。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举措。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2025年7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2025年7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3、2025年7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4、2025年7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关联

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上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将回避表决。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5、《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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