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上诉状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799.4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因目前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要求与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莱维”)支付股权回购定金及股权回购款事项于2024年9月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莱维回购公司所持其42.8725%股权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5年5月16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0402民初8921号】,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回购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诉讼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益维康源(北京)制药技术有限公司就一审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益维康源(北京)制药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帆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4)陕0402民初8921号民事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事实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终止条件、质权合法性及对赌补偿规则的认定均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目前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