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24-012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昭衍新药”)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14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3月28日以现场会议结合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冯宇霞女士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昭衍新药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昭衍新药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96,992,565.79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以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749,855,485股为基数,公司2023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为119,976,877.60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0.22%。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境外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认为其有能力继续为公司提供境内外审计相关服务,同意上述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4年度的董事薪酬将根据企业2024年整体经营情况、职位及个人绩效完成情况等综合考虑,拟定2024年董事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具体薪酬方案如下:
姓名 | 职务 | 2024年基本薪酬(万) | 2024年绩效薪酬(万元) |
冯宇霞 | 董事长 | 104(人民币)+15(美元) | 根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
左从林 | 副董事长 | 86 | |
姚大林 | 董事、副总经理 | 24(人民币)+12(美元) | |
孙云霞 | 董事、副总经理 | 84 | |
高大鹏 | 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 | 86 | |
孙明成 | 独立董事 | 15 | 不适用 |
翟永功 | 独立董事 | 15 | |
欧小杰 | 独立董事 | 15 | |
张 帆 | 独立董事 | 18(港币) |
独立董事孙明成、翟永功、欧小杰、张帆不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薪酬以津贴的形式予以发放。
因该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审慎原则,与本议案相关的董事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均需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董事会以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9票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将根据企业2024年整体经营情况、职位及个人绩效完成情况等综合考虑,拟定2024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具体薪酬方案如下:
姓名 | 职务 | 2024年基本薪酬(万元) | 2024年绩效薪酬(万元) |
顾静良 | 副总经理 | 84 | 根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
于爱水 | 财务总监 | 70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上述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的总股份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总股份由381,565,307股增加至535,678,676股,注册资本由381,565,307元增加至535,678,676元。
综上,公司将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及2024年类别股东会议分别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基于公司股份和注册资本的变化,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六条及第二十二条条款进行修订;为使《公司章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保持一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二百三十条条款进行修订;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综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156.530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567.8676万元。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8,156.5307万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32,085.3467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84.09%;H股股东持有6,071.18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15.91%。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3,567.8676万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45,068.2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84.13%;H股股东持有8,499.657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15.87%。 |
第九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九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并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3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董事以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如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或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或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指扣除税项以外的所有费用,但未计入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按《香港上市规则》计算总市值(按交易签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的5%或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或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或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指扣除税项以外的所有费用,但未计入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或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按《香港上市规则》计算总市值(按交易签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的25%或以上; 7、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未达到以上任一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决策权限。 | 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如未达到以上任一标准的,经公司投资部和其他业务部门审核、评估后提请董事长批准实施。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公司发生的投资可能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关连交易及/或须于披露的交易,公司需同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公司进行衍生产品的投资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授权给公司董事个人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二百三十条 ……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 21 日前将前述报告或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算表, | 第二百三十条 ……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1 日前将前述报告或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每份文件)及损益表或收支结算表,或财 |
或财务摘要报告,由专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香港联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 H 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 务摘要报告,以电子方式、由专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电子邮件或香港联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 H 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账号为准。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七)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 第二百三十五条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及2024年类别股东会议分别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优化独立董事履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重大可持续发展事项: …… 3. 监察可持续发展愿景、策略及政策的实施: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举措的实行,并设定目标以衡量有关举措的成效;监察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设定目标绩效,并根据需求建议提高绩效的措施;制定并检讨公司的可持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重大可持续发展事项: |
续发展愿景、策略、框架、原则及政策;就公司对健康、安全、环境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检讨并采纳风险评估;确保公司在其年报中载有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的披露规定及企业管治守则(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14)编制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27)。 …… | …… 3. 监察可持续发展愿景、策略及政策的实施: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举措的实行,并设定目标以衡量有关举措的成效;监察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设定目标绩效,并根据需求建议提高绩效的措施;制定并检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愿景、策略、框架、原则及政策;就公司对健康、安全、环境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检讨并采纳风险评估;确保公司在其年报中载有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的披露规定及企业管治守则(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1)编制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2)。 ……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第四十五条 ……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 第四十五条 ……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按公司上市地的适用上市规则要求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执行。 |
第五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 第五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优化独立董事履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作为委员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
数。 |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 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考虑董事会成员组成时,应确保董事会中执行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组合保持均衡,同时应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的性别、年龄、文化教育背景及专业经验;制定并审阅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物色具备资格可担任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考虑董事会成员组成时,应确保董事会中执行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组合保持均衡,同时应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的性别、年龄、文化教育背景及专业经验;制定并审阅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物色具备资格可担任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 |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优化独立董事履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为委员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
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十二)检讨及/或批准与《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项下的股份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参与人授予的任何购股权或奖励,及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就该等重大事项(如有)的批准是否适当作出披露及解释。 (十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十二)检讨及/或批准与《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项下的股份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向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参与人授予的任何购股权或奖励,及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就该等重大事项(如有)的批准是否适当作出披露及解释。 (十三)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十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五)董事会授权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指引》、《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指引》、《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指引》、《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17.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0.5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的12个月内。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顺利完成,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的相关事宜,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至相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本次回购公司A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昭衍新药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1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董事会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该报告内的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1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的议案》
独立董事孙明成、翟永功、欧小杰、张帆回避表决该事项。
表决结果:董事会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昭衍新药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2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和/或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为满足本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公司 A 股和/或 H 股股票,具体授权如下:
1、在满足如下第 2、3 项所述限制下,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按照中国境内证券主管部门或监管机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或规定,行使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及在上交所上市的 A 股和/或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 H 股;
2、根据上述批准,公司获授权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 A 股和/或 H股总面值不超过本议案经股东大会、A 股及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 A 股和/或 H 股股份数量的10%;
3、上述第一项批准须待如下条件全部达成后方可实施:
(1)公司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均通过一项与本议案条款内容基本相同的特别决议案;
(2)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全部有权监管机关(如适用)的批准;及
(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程序,公司在任何债权人无要求公司就所欠债权人任何款项作出还款或提供担保,或者如公司任何债权人要求公司还款或提供担保,则公司经全权酌情决定已就该等款项作出还款或提供担保。若公司决定向任何债权人偿还任何款项,则与其公司会动用内部资金偿还该等款项。
4、在中国境内所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公司回购相关股份及上述条件达成后, 授权董事会进行如下事宜:
(1)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等;
(2)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3)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4)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备案程序;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签署及采取所有被认为与拟进行的股份回购有关的并使其生效的合适、必要或适当的文件、行动、事情或步骤;
(6)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履行中国境内外法定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7)签署及办理其他与股份回购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5、在本议案中,“有关期间”是指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A 股及 H股类别股东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与本议案内容相同的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1)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2)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A股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与本议案内容相同的议案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时;
(3)本公司股东于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或本公司H股股东和A股股东于各自召开的类别股东会议上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修订有关本议案项下的授权时。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及2024年类别股东会议分别审议。
21.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会议召开地点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