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2009年07月14日公司住所:仙居县福应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电话:0576-87651888传真:0576-87651888联系人:张志明电子信箱:stock@chemptc.com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3-1-2-1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3-1-2-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 5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6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4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14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4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15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 17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8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19

八、发行人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 21

九、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情况 ...... 22

3-1-2-3

释 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肯特催化、股份公司、发行人、公司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肯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肯特投资台州肯特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高山流水仙居县高山流水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蓝天碧水仙居县蓝天碧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附加值青山嘉兴附加值青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崇山投资嘉兴崇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丰创投宁波和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诸暨利锦诸暨利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城锦杭州城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毅达专精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毅达成果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保荐分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控股股东项飞勇、郭燕平
实际控制人项飞勇、郭燕平
股东大会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募投项目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860吨功能性催化新材

3-1-2-4

料项目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48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146号)
报告期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报告期各期末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1-2-5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 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聂敏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通裕重工创业板IPO项目(300185)、同和药业创业板IPO项目(300636)、联盛化学创业板IPO(301212)等多家公司上市工作,目前担任联盛化学创业板项目(301212)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牛建军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久日新材科创板IPO项目(688199)、嘉麟杰主板项目(002486)资产收购业务、龙力生物主板项目(002604)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健隆生物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辅导工作,目前无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项目。

聂敏、牛建军先生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保荐代表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胡宁:具有十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参与棕榈股份主板IPO项目(002431)、汉威科技创业板IPO项目(300007)、通裕重工创业板IPO项目(300185)、联盛化学创业板IPO项目(301212)多家公司上市工作,佐力药业创业板(300181)再融资及昌润钻石(430713)、昌润创投(833780)、金丰源(836302)、春天生态(871600)的新三板公司挂牌推荐工作。

2、其他项目组成员

江祥、薛伟伟、秦黎军。

3-1-2-6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07月14日
公司住所:仙居县福应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
电话:0576-87651888
传真:0576-87651888
联系人:张志明
电子信箱:stock@chemptc.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3-1-2-7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除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辅导、保荐、承销服务,本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首次申报履行的内部核查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肯特催化”或“发行人”)项目组在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后提出申请,本保荐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内核,具体如下:

(1)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

质量控制部派出曹勤、杨恒、邹佳颖、兰雨洁进驻项目现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项目组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探讨;审阅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2)项目组预审回复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3)内核风控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内核风控部。内核风控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

3-1-2-8

见和质量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4)问核

对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人员落实。

(5)召开内核会议

肯特催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内核会议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经过内核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肯特催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项目组对内核会议中提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落实和书面回复。

2、内核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认为:本保荐机构已经对肯特催化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认为肯特催化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肯特催化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二次申报履行的内部核查程序和内核意见

2023年2月23日,国金证券内核风控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7人,分别是:

廖卫平、罗洪峰、郑榕萍、李艳西、刘强、秦放、慕媛媛。

经表决,会议同意国金证券保荐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认为国金证券对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认为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1-2-9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聘请原因、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为加强首发上市项目的质量控制,通过多道防线识别财务舞弊,防控项目风险,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与上海华鼎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瑞德”)签署《咨询服务协议》,聘请华鼎瑞德对国金证券保荐的首发上市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的复核工作。华鼎瑞德的工作内容为:根据会计、审计、证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首发上市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期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华鼎瑞德的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1)基础咨询费用

承销保荐分公司按每个项目人民币捌万元整(人民币80,000元整,含6%增值税)的价格作为华鼎瑞德的基础咨询费用。承销保荐分公司于每半年度结束后,根据该半年度内华鼎瑞德完成复核的项目数量与其进行结算,并于该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

华鼎瑞德因履行《咨询服务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承销保荐分公司实报实销。

(2)项目评价奖励

每个项目结束后,承销保荐分公司对华鼎瑞德的服务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华鼎瑞德予以奖励,奖励幅度为基础咨询费用的0-50%。该奖励由承销保荐分公司于每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

3-1-2-10

《咨询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均未对续约提出异议,根据《咨询服务协议》的约定,该协议继续履行。

2、华鼎瑞德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的基本信息

华鼎瑞德成立于2008年1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669449926Y;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5号楼132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吕秋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整;经营期限为2018年1月8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含代理记帐),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华鼎瑞德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情况

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6日,华鼎瑞德委派人员对本项目进行现场核查。2022年3月7日,华鼎瑞德出具“瑞德咨字[2022]001号《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报告》”。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专门针对本项目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除华鼎瑞德为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提供复核服务外,本保荐机构不存在未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肯特催化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肯特催化在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肯特催化还聘请了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服务,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咨询及制作等服务,聘请了北京友传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提供IPO财经公关服务,聘请了北京涵可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翻译服务,聘请了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聘

3-1-2-11

请前述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发行人已支付部分款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已经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的要求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

3-1-2-12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本保荐机构相关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3-1-2-13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2-1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肯特催化已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保荐肯特催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肯特催化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已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分别为6,831.43万元、8,298.23万元、10,148.54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1-2-15

(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作出的声明,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进行检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主板定位要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ZF1004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146号),查询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了解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

3-1-2-16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查阅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相关财产权属证明,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与其业务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三会会议资料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从设立至今主要从事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公司主营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飞勇、郭燕平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经核查相关资产权属证书、重大合同、信用报告、行业政策,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1-2-17

4、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主要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书面确认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满足《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经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6,78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2,260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超过9,040万元,因此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3.1.1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符合《上市规

3-1-2-18

则》第3.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溴丁烷、三正丁胺、三乙胺、三苯基膦、溴丙烷、溴乙烷等化学原料是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重相对较高。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受上游溴素、正丁醇、乙醇、黄磷等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较大,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不断推进及国际政治环境对国际贸易的持续影响,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周期、波动频率等都会产生较大的不稳定性。发行人主要产品均可在上下游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做出同步变动,但未来若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公司未能及时将成本转移至下游客户或传递时间滞后,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波动风险

2020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9.57%、27.71%和26.48%,剔除新旧收入准则运输费及包装费核算口径不同影响后的毛利率为33.03%、

30.89%和29.52%。公司毛利率下降较为明显,毛利率的波动主要受产品销售结构、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固定资产新增投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2021年6月发行人江西肯特新厂建成并逐步转固,由于新厂区投资金额较高且产能爬坡过程中产能并未完全释放,因此导致2021年及2022年产品单位制造费用较高,从而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如果未来产品销售结构、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等发生重大不利波动,公司综合毛利率仍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对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安全生产风险

生产过程中,公司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部分辅助材料为腐蚀性物质,产品生产过程对工艺操作要求较高。公司十分重视生产安全管理,重视员工的安全培训,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工艺特点制定了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但由于生产的特殊性,不排除因操作不当、机器设备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安全事故的风险,给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3-1-2-19

(四)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23年第一季度受下游市场需求减弱及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动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有所下降。虽然4月份以来随着市场需求回暖及原材料采购价格逐渐传导至生产成本,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已经有所回转,但如果未来公司下游医药、粉末涂料、石油及煤化工等领域市场需求减弱,原材料成本因节能减排政策及国际供需关系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价格波动无法向下游传导,公司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行业环境、环保政策及汇率等发生较大不利变动,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下游应用市场空间广阔

发行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季铵盐、季铵碱、季鏻盐、冠醚等四大系列产品,发行人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涵盖了精细化工、分子筛、高分子材料、电池电解液、油田化学品等诸多领域。近年来,随着这些行业的发展与创新,催化剂产品在市场上的应用日益广泛。随着国内催化剂行业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催化剂产品品质也不断提高。此外,随着下游产品的更新换代以及消费升级,催化剂产品的需求也呈现出增长趋势。

(二)国家政策支持

催化剂是化工行业重要的原材料,是我国新材料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催化剂的科技创新进一步支撑了我国绿色化工、能源革命的实现。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从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培育和发展鼓励政策、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为催化材料行业及下游应用行业提供了政策依据,为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制造、新能源其他新型催化剂、汽车尾气高效催化转化技术、石油裂化催化材料均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在《“十三五”国家基础研究专项规划》

3-1-2-20

中,要求“在催化理论、催化剂的理性设计与表征、催化新方法与新反应、资源的绿色催化转化与高效利用等相关催化领域中获得重大原始创新和重要应用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的国际影响力;为解决能源、环境、资源以及人口健康等领域的关键问题提供物质基础以及技术支撑”。

(三)发行人竞争优势突出、发展潜力较大

1、持续研发创新优势

通过多年自主研究开发,公司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工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授权发明专利33件、实用新型专利139件、软件著作权10件。公司季铵盐、季鏻盐产品生产工艺采用自动化控制技术,产品质量稳定,被广大客户认可。公司季铵碱产品生产工艺通过电解槽的设计与优化,阴阳离子膜型号的选型,电解温度、电流的控制,实现了低金属离子杂质、低卤素杂质的高品质季铵碱产品的连续化生产,解决了阴阳离子膜寿命短的缺陷,产品质量较好,成本低,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冠醚产品的模板法合成技术、络合结晶技术、萃取提纯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2、客户众多且粘性强的优势

公司通过在相转移催化剂领域的多年深耕,不断强化绿色催化技术,生产规模位居国内前列,产品集中于中高端应用领域,能够保证一定的安全利润边际,并且借助深入参与行业前沿的化学合成,目前已成功进入到分子筛领域、电池电解液领域,积累了鲁西催化剂有限公司、中触媒(688267)、华海药业(600521)、万华化学(600309)、万润股份(002643)等在分子筛、医药、石油化工等领域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工业化制造企业客户。此外,公司与永太科技(002326)、新宙邦(300037)等电池电解质领域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多客群的扩充有力支撑了公司业绩不断增长。

此外,医药、农药、分子筛、液晶等行业对原料供应有很高的品质要求,出于原料供应来源稳定性的考量、以及对产品品质稳定的需求,在选择供应商时就产品的品质、供货周期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在达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后,通常不会随意更改供应商。公司凭借高品质产品与医药、农药、分子筛、液晶等行业的众多客户形成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营。

3-1-2-21

3、工艺环保优势

化工行业正在跟随绿色、环保这一技术路线进行产品创新升级及工艺改进。公司通过多年的生产经验积累,目前已具备强化溶剂精馏与渗透汽化脱水回收技术、模板法合成技术、络合结晶技术、萃取提纯技术、离子膜电解法等技术阵列,着力实现生产全流程高效化及绿色化,积累并优化生产高性能、高附加值产品的先进工艺流程,助力行业平稳发展。

同时,公司引入自动化设备及DCS系统,逐步实现车间智能化生产,有效地提高了生产自动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实现了对投料、反应、出料全过程的精确控制,提高了物料的转化率,有效地降低了原材料、能源等消耗,实现安全、环保、高效地生产。

4、精益管理优势

公司构建了以客户至上、现场第一、持续改善及全员参与等理念为核心的精益生产模式。公司坚持推行6S管理模式,打造广受客户及来访者好评、质量稳定的优秀现场管理;并通过多能工培养、学习型组织建设等,使公司各层级管理人员有效参与决策、及时解决问题、形成问题导向的协调行动机制和管控通道的高度畅通;工厂布局从平面到立体,持续优化,有效提高空间利用率、降低物流浪费;现场物流从开放到密闭、现场操作控制从手工到自动化到智能制造,有效减少泄露污染、缩短流程时间、提升质量水平;设备TPM改善持续提升设备完好率、降低维护成本、提升产品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

“持续改善”作为公司核心管理理念之一,被深度运用于精益管理中,公司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改善与提升生产能力,消除浪费,降低成本,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持续缩短生产流程周期。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处行业和发行人经营方面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八、发行人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经审阅的2023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1-2-22

项目2023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变动百分比
营业收入15,561.6019,127.90-18.6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16.592,809.76-46.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48.552,577.50-43.80%

2023年第一季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降幅较大。经核查,2023年以来受市场需求减弱影响,下游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生产企业生产节奏放缓,上游原料市场在产能剩余及价格长期处于高位的双重压力下,价格开始逐步下滑。由于2022年末发行人保有部分存货,因此2023年第一季度原材料价格下降传导到营业成本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进而导致发行人第一季度毛利率同步下降。

九、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和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工商档案等资料,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股东共15名,其中自然人股东5名;机构股东10名。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项飞勇2,550.0037.61
2郭燕平950.0014.01
3肯特投资907.0013.38
4毅达专精331.004.88
5毅达成果294.004.34
6高山流水250.003.69
7张志明200.002.95
8林永平200.002.95
9徐文良100.001.47

3-1-2-23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0蓝天碧水93.001.37
11附加值青山338.334.99
12崇山投资166.672.46
13和丰创投266.673.93
14杭州城锦66.670.98
15诸暨利锦66.670.98
合计6,780.00100.00

(二)核查方式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就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相关登记和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15名股东,10名为非自然人股东。其中有5名股东属于私募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1、毅达专精

毅达专精于2018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ES785,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安徽毅达汇承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P1031235,登记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

2、毅达成果

毅达成果于2015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67953,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P1001459,登记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

3、附加值青山

附加值青山于2020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ND519,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杭州附加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P1069840,登记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

3-1-2-24

4、崇山投资

崇山投资于2020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ND523,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杭州附加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P1069840,登记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

5、杭州城锦

杭州城锦于2020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JB263,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杭州城投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履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P1032767,登记时间为2016年8月9日。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肯特投资、高山流水、蓝天碧水、和丰创投、诸暨利锦,均未指定专门机构来管理该企业资产,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上述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登记或备案程序。

综上,发行人股东中存在毅达专精、毅达成果、附加值青山、崇山投资、杭州城锦等5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1-2-25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 目 协 办 人:年 月 日
胡宁
保 荐 代 表 人:年 月 日
聂敏
年 月 日
牛建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年 月 日
任 鹏
内 核 负 责 人:年 月 日
郑榕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年 月 日
廖卫平
保荐机构总经理:
姜文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冉 云
保 荐 机 构(公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3-1-2-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授权聂敏、牛建军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聂 敏

牛建军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