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三年二月
3-1-3-1
声 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3-1-3-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 4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5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6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9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情况 ...... 10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 10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11
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四、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 12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要求的核查意见 ...... 13
六、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18
七、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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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肯特催化、股份公司、发行人、公司 | 指 |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肯特化工、有限公司 | 指 | 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控股股东 | 指 | 项飞勇、郭燕平 |
实际控制人 | 指 | 项飞勇、郭燕平 |
股东大会 | 指 |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公司章程》 | 指 |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首发管理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
《保荐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发行 | 指 |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
募投项目 | 指 |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860吨功能性催化新材料项目 |
《审计报告》 | 指 |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41号)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指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42号) |
报告期 | 指 |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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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Kente Catalysts Inc. |
法定代表人 | 项飞勇 |
注册资本 | 6,78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9年07月14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5年12月31日 |
住所 | 仙居县福应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 |
邮政编码 | 317306 |
电话号码 | 0576-87651888 |
传真号码 | 0576-87651888 |
联系人 | 张志明 |
互联网网址 | www.chemptc.com |
电子信箱 | stock@chemptc.com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季铵盐、季铵碱、季鏻盐、冠醚等四大系列产品,致力于为精细化工、分子筛、高分子材料、电池电解液、油田化学品等领域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相转移催化剂是一类可以帮助反应物从一相转移到能够发生反应的另一相当中,从而加快异相系统反应速率的催化剂,季铵盐、季铵碱、季鏻盐、冠醚、叔胺及聚醚等都可以作为相转移催化剂。作为国内相转移催化剂行业的先行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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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通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创新及产业化应用,在国内相转移催化剂领域积累了大量的技术与产品优势,并通过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将季铵(鏻)化合物等产品的应用形式由初期的相转移催化剂拓展至分子筛模板剂、固化促进剂、电解液添加剂等用途,广泛应用于精细化工、分子筛、高分子材料、电池电解液、油田化学品等领域。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始终将技术创新作为公司的核心战略,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通过多年积累,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9件、实用新型专利127件,形成各类自有软件著作权10件。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别被评为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19年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于2022年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为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 31日 | 2020年12月 31日 | 2019年12月 31日 |
资产合计 | 99,551.92 | 95,348.42 | 70,591.10 | 39,094.38 |
负债合计 | 36,962.77 | 38,860.24 | 23,062.51 | 20,123.4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2,589.15 | 56,488.18 | 47,528.60 | 18,970.9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62,589.15 | 56,488.18 | 47,528.60 | 18,970.92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42,339.53 | 63,584.39 | 48,574.40 | 46,557.14 |
营业利润 | 7,433.48 | 10,634.98 | 9,084.44 | 8,902.87 |
利润总额 | 7,384.63 | 10,587.45 | 9,031.21 | 8,698.62 |
净利润 | 6,079.77 | 8,633.93 | 7,225.27 | 6,942.4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6,079.77 | 8,633.93 | 7,225.27 | 6,942.4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5,635.59 | 8,298.23 | 6,831.43 | 6,98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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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686.24 | 7,807.63 | 5,502.24 | 9,282.29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334.01 | -22,919.79 | -11,675.71 | -3,951.9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298.81 | 7,796.08 | 18,458.43 | -4,803.65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4.77 | -8.17 | -7.62 | -0.72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951.35 | -7,324.25 | 12,277.34 | 525.98 |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2年6月 30日/2022年1-6月 | 2021年12月 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 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 31日/2019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1.74 | 1.60 | 1.68 | 1.24 |
速动比率(倍) | 1.34 | 1.28 | 1.45 | 0.98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3.83% | 28.03% | 26.04% | 57.50%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9.23 | 8.33 | 7.01 | 3.61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 | 0.05% | 0.07% | 0.09% | 0.23%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4.40 | 8.70 | 8.86 | 9.86 |
存货周转率(次) | 3.34 | 7.05 | 6.95 | 7.08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9,671.33 | 13,615.70 | 10,701.81 | 10,051.00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38.52 | 28.74 | 101.48 | 33.9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90 | 1.27 | 1.26 | 1.32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99 | 1.15 | 0.81 | 1.77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14 | -1.08 | 1.81 | 0.10 |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47% | 15.96% | 23.69% | 38.42%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溴丁烷、三正丁胺、三乙胺、三苯基膦、溴丙烷、溴乙烷等化学原料是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重相对较高。未来若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公司未能将成本转移至下游客户或传递时间滞后,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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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9年度至2022年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49%、29.57%、27.71%和27.46%,剔除新旧收入准则运输费及包装费核算口径不同影响后的毛利率为
36.49%、33.03%、30.89%和30.50%。公司毛利率下降较为明显,毛利率的波动主要受产品销售结构、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产品销售结构、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等发生重大不利波动,公司综合毛利率仍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对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安全生产风险
生产过程中,公司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部分辅助材料为腐蚀性物质,产品生产过程对工艺操作要求较高。公司十分重视生产安全管理,重视员工的安全培训,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工艺特点制定了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但由于生产的特殊性,不排除因操作不当、机器设备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安全事故的风险,给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项飞勇、郭燕平,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3,500万股,直接持股比例51.62%,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1,250万股,间接控制股份比例18.44%,合计控制股份比例70.06%。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项飞勇、郭燕平合计持股比例会有一定稀释,但仍然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虽然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制度安排上避免实际控制人操纵现象的发生,但在公司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实际控制人不恰当地行使其表决权,则可能影响甚至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利益。
(五)“能耗双控”政策的风险
2021年9月11日,国家发改委颁布《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明确指出国内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响应“能耗双控”政策,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限电限产相关政策。2021年9月27日,浙江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的通知》,自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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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8日起启动2021年度B级有序用电方案,切实保障民生用电。上述政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如未来限电限产举措收紧,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交付产品、原料价格上涨等情形,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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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2,600,000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
每股发行价格 | 【】元(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
发行市盈率 |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元(按照本次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市净率 |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发行方式 |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A股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拟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万元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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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 名 |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聂敏 | 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通裕重工创业板IPO项目(300185)、同和药业创业板IPO项目(300636)、联盛化学创业板IPO(301212)等多家公司上市工作,目前担任联盛化学创业板项目(301212)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
牛建军 | 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久日新材科创板IPO项目(688199)、嘉麟杰主板项目(002486)资产收购业务、龙力生物主板项目(002604)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健隆生物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辅导工作,目前无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胡宁:具有十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参与棕榈股份主板IPO项目(002431)、汉威科技创业板IPO项目(300007)、通裕重工创业板IPO项目(300185)、联盛化学创业板IPO项目(301212)多家公司上市工作,佐力药业创业板(300181)再融资及昌润钻石(430713)、昌润创投(833780)、金丰源(836302)、春天生态(871600)的新三板公司挂牌推荐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其他项目组成员
江祥、薛伟伟、秦黎军。
(四)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10-8514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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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聂敏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除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辅导、保荐、承销服务,本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情况。
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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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四、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董事会
2021年3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发行人2021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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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2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具体事宜期限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具体事宜期限的议案》提交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
2021年3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上述议案。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要求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业务模式成熟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季铵盐、季铵碱、季鏻盐、冠醚等四大系列产品,致力于为精细化工、分子筛、高分子材料、电池电解液、油田化学品等领域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公司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及上下游发展情况、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基于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技术实力等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目前成熟稳定的经营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模式
公司制定了供应商管理制度,生产所用主要原辅料采购需按照制度进行审核,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后方能进行采购。通过设置综合评价指标,筛选合格供应商。
公司采购采取预算制,根据销售计划与生产消耗计划制定原辅料的年度、月度采购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销售与生产执行情况,适时调整采购计划,以确保生产供应与库存控制。
公司所购物资需按物资类别分类验收后入库,验收不合格的物资需与供应商衔接调查原因及办理相关退货手续。公司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进行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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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模式
公司主要采取“订单驱动、适度备货”的生产模式。公司根据以往产品销售情况及对当年市场预判,制定各产品的年度销售计划并将计划分解到月,同时生产部按照销售计划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同步分解到月。具体生产过程中,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及库存情况在原有的生产计划上进行适度的调整,以快速满足客户的需求。在生产过程中,公司生产部负责各产品工艺、质量、成本的持续改善;技术部负责组织解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工艺难题,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产品各项标准等技术文件;生产车间严格执行工艺操作程序,控制各项工艺指标,以保证产品质量;EHS部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以及环保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品保部负责对公司原辅料、产成品进行质量检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委托生产的情况。
3、销售模式
公司的销售业务主要由全资子公司肯特科技负责,由肯特科技统一负责业务拓展、信息收集、客户开发及维护管理,以及公司产品的对外销售。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分布于精细化工、分子筛、高分子材料、电池电解液、油田化学品等领域,下游客户与公司建立合作,一般需要经历现场考察、送样检验、需求回馈、小批量采购、售后服务评价等环节。通常,在公司产品的品质、供货稳定性、供货周期等方面得到下游客户认可后,为保证高品质产品的稳定供应、降低转换成本,下游客户会与公司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的国内销售及出口销售目前均采用以向终端客户直接销售为主,以中间贸易商销售为辅的销售模式。终端直接销售模式是指公司与下游终端客户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实现销售的业务模式;贸易商模式是指公司与贸易商直接签订买断式的购销合同,由贸易商向终端用户交付的业务模式。
(二)公司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
催化技术是工业生产中的关键技术之一,能显著提高化学反应效率,广泛应用于石油炼制、医药化工、环境保护、电子化学、生物技术等诸多领域,催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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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的创新是化学工业创新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阶段,石油化工、医药、电子信息等行业迅速发展,推动了催化剂市场的蓬勃发展,行业市场规模也持续扩大。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自2010年至2020年,我国化工催化剂产量由15.2万吨增长至41.5万吨,年复合增长率为10.57%,消费量由17.4万吨增长至42.3万吨,年复合增长率为9.29%。
公司拥有季铵盐、季铵碱、季鏻盐、冠醚等四大系列产品,凭借优异、稳定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被广泛认可,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规模不断扩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42,339.53 | 63,584.39 | 48,574.40 | 46,557.14 |
营业利润 | 7,433.48 | 10,634.98 | 9,084.44 | 8,902.87 |
利润总额 | 7,384.63 | 10,587.45 | 9,031.21 | 8,698.62 |
净利润 | 6,079.77 | 8,633.93 | 7,225.27 | 6,942.4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6,079.77 | 8,633.93 | 7,225.27 | 6,942.4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5,635.59 | 8,298.23 | 6,831.43 | 6,989.37 |
项目 | 2022年 6月30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资产合计 | 99,551.92 | 95,348.42 | 70,591.10 | 39,094.38 |
负债合计 | 36,962.77 | 38,860.24 | 23,062.51 | 20,123.4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2,589.15 | 56,488.18 | 47,528.60 | 18,970.9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62,589.15 | 56,488.18 | 47,528.60 | 18,970.92 |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6,557.14万元、48,574.40万元、63,584.39万元和42,339.5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942.45万元、7,225.27万元、8,633.93万元和6,079.77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39,094.38万元、70,591.10万元、95,348.42万元和99,551.9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分别为18,970.92万元、47,528.60万元、56,488.18万元和62,589.15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及资产规模持续增长,公司盈利能力较强,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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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具有行业代表性
1、公司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获得行业认可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截至2022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 47 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29 件、实用新型专利 127 件,形成各类自有软件著作权 10 件。公司季铵盐、季鏻盐产品生产工艺采用自动化控制技术, 产品质量稳定,被广大客户认可。公司季铵碱产品生产工艺通过电解槽的设计与优化,阴阳离子膜的选择,电解温度、电流的控制,实现了具备低金属离子杂质、低卤素杂质特性的高品质季铵碱产品的连续化生产,解决了阴阳离子膜寿命短的缺陷,产品质量较好,成本低,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冠醚产品的模板法合成技术、络合结晶技术、萃取提纯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通过多年持续的研发积累,公司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多项生产技术处于先进水平,并获得多项行业荣誉,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 颁发日期 | 公司核心技术所获荣誉 |
1 | 2022/12 | 经中国商业联合会评审,公司“分子筛模板剂—季铵碱系列产品的绿色高效合成工艺”荣获2022年度全国商业最高科学技术奖; |
2 | 2022/03 | 经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鉴定,公司1-金刚烷基三甲基氢氧化铵相关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四乙基氢氧化铵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
3 | 2022/03 | 经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鉴定,公司四丙基溴化铵项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
4 | 2022/03 | 经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鉴定,公司三苯基乙基溴化鏻生产工艺具有产品收率高、质量好、成本低等特点,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
5 | 2022/03 | 浙江省经信厅公布了2021 年度“浙江制造精品”名单,公司“18-冠醚-6”被评为2021年度“浙江制造精品”产品; |
6 | 2021/03 | “高性能SCR脱硝催化剂关键原材料TMADaOH绿色生产工艺开发及产业化”研发项目被列入2021年度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项目 |
7 | 2019/04 | 获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验收证书》,该证书确认公司“15-冠醚-5”和“高纯度18-冠醚-6的研发及产业化”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
8 | 2018/10 | 公司四丁基溴化铵产品荣获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颁发的“浙江制造认证证书”; |
9 | 2017/03 | 经浙江省省级新产品鉴定会认定,公司四丙基氢氧化铵溶液项目技术、四丁基溴化铵催化剂、四乙基氟硼酸铵催化剂项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
除上述行业荣誉外,公司及子公司江西肯特化学有限公司分别被评为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19年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于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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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司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为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公司拥有行业内优质的客户群
公司通过在相转移催化剂领域的多年深耕,不断强化绿色催化技术,生产规模位居国内前列,季铵盐、季铵碱、季鏻盐、冠醚四大系列产品质量稳定,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凭借较雄厚的研发实力及质量管控能力,公司在细分市场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产品质量受到行业认可。季铵碱产品在 SCR 脱销分子筛、MTP、己二腈等领域助力实现进口替代,通过与优质客户群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进一步确立并巩固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公司借助深入参与行业前沿的化学合成,目前已成功进入到分子筛领域、电池电解液领域,积累了鲁西催化剂有限公司、中触媒( 688267)、华海药业(600521)、万华化学(600309)、万润股份(002643)等在分子筛、医药、石油化工等领域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工业化制造企业客户,并进入了永太科技(002326)、新宙邦(300037)等电池电解质领域知名企业的供应链。多客群的扩充有力支撑了公司业绩不断增长。
医药、农药、分子筛、液晶等行业对原料供应有很高的品质要求,出于原料供应来源稳定性的考量、以及对产品质量稳定的需求,在选择供应商时就产品的品质、供货周期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在达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后,通常不会随意更改供应商。公司凭借高品质产品与医药、农药、分子筛、液晶等行业的众多客户形成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营。
综上,公司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四)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发行人产品情况及下游应用情况;
(2)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我国化工催化剂行业产量及消费量数据,了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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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情况;
(3)走访发行人生产、办公现场,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产品情况;
(4)查阅发行人获得的主要荣誉证书文件及专利情况;
(5)访谈发行人销售业务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及主要客户,了解行业竞争情况、公司的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率等;
(6)查阅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出库单、物流记录、发票等资料,了解发行人与中触媒、华海药业、万华化学、万润股份等客户的合作情况;
(7)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8)通过百度、wind、同花顺等公开网站,查阅行业发展情况、发行人及主要竞争者的公开信息;
(9)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的原因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实际运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模式稳定,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持续增长,公司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公司通过多年的积累,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形成了多项关键核心技术和工艺,获得了多项荣誉,并积累了一批优质的客户群,是细分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优质企业,具有行业代表性。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六、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已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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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分别为6,942.45万元、6,831.43万元、8,298.23万元、5,635.59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作出的声明,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进行检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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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4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42号),查询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了解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查阅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相关财产权属证明,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与其业务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三会会议资料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从设立至今主要从事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公司主营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飞勇、郭燕平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相关资产权属证书、重大合同、信用报告、行业政策,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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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主要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季铵(鏻)化合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书面确认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之“(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78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不超过2,260.00万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9,040.00万股。因此,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四)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不超过2,260.00万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9,0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不低于25.00%,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不超过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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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规定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6,942.45万元、6,831.43万元、8,298.23万元,累计为22,072.11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282.29万元、5,502.24万元及7,807.63万元,累计为22,592.16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6,557.14万元、48,574.40万元及63,584.39万元,累计为158,715.93万元。因此,符合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中的财务指标。
(六)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之“(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主要事项 | 具体计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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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人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 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 务状况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 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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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年 月 日 | ||
胡 宁 | |||
保荐代表人: | 年 月 日 | ||
聂 敏 | |||
年 月 日 | |||
牛建军 | |||
内核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郑榕萍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廖卫平 | |||
保荐机构董事长: | |||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 ||
冉 云 | |||
保荐机构(公章):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