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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特催化:股东大会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29证券代码:837696 证券简称:肯特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股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自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生效。修改时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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