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20证券代码:837696 证券简称:肯特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规定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公司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 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公司信息披露专员根据依法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的公司记名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依法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的公司记名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为: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为: |
发起人姓名 | 股份(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持股比例(%) | 发起人姓名 | 股份(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持股比例 |
项飞勇 | 255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51% | 项飞勇 | 255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51% |
台州肯特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 100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20% | 台州肯特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 100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20% |
伙) | | | | |
郭燕平 | 95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19% |
林永平 | 20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4% |
张志明 | 20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4% |
徐文良 | 10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2% |
合计 | 50000000 | / | / | 100% |
| | 伙) | | | | |
| 郭燕平 | 95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19% |
| 林永平 | 20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4% |
| 张志明 | 20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4% |
| 徐文良 | 1000000 | 净资产 | 2015年12月20日 | 2% |
| 合计 | 50000000 | /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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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
股份自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
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信息披露专员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公司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负责人,同时抄送信息披露专员,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财务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部门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应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公司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负责人,同时抄送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 |
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信息披露专员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监督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信息披露专员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部门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应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监督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也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30%(含30%)以上,或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50%(含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3.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含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4.审议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以及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审议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注:日常性关联交易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接受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的交易行为。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其中,挂牌公司接受的财务资助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5.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以上的借贷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2.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3.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含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4.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2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5.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以上的借贷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项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
| 具的法律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三日内,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专员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前款第(四)项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
|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专员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专员、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会议主持人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形成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和信息披露专员;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格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并决定所有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外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和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并将其作为章程附件。 |
(一)交易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10%(含10%)以上30%(不含30%)以下,或交易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10%(含10%)以上50%(不含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含10%)以上50%(不含50%)以下; (三)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40%(含40%)以上50%(不含50%)以下,且绝对金额小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 (四)审议超过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 | (一)交易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10%(含10%)以上30%(不含30%)以下,或交易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10%(含10%)以上50%(不含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含10%)以上50%(不含50%)以下; (三)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40%(含40%)以上50%(不含50%)以下,且绝对金额小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
计总金额但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五)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10%)以上30%(不含30%)以下的借贷合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同意。 | (五)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10%)以上30%(不含30%)以下的借贷合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同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投资事项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
|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决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交易或投资事项; (四)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决定经理的决策权限;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三)决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交易或投资事项; (四)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决定经理的决策权限; (五)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1、重大投资事项: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范围以外的重大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2、关联交易: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
|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明确对涉及表决的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 |
|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的知情权,并应当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并将其作为章程附件。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信息披露专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协助董事长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协助董事长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专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应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主持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 | 1.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主持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 |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公司设置信息披露专员协助董事长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公司设置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规范治理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为准。本次章程修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决策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仍将恪尽职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范治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0-020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