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696 证券简称:肯特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1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规范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优先股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四条 公司须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放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公告。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投入或按对外投资协议约定投入。因特殊原因,超过计划投入时,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批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20%(含20%)时,由董事长批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20%以上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必须经董事
会批准,并由总经理负责执行。第十七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主办券商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第二十七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项目进度需要延期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出决议并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用途,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效益情况。在募集
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第三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非法使用募集资金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向责任人、侵权人追偿,收缴其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并要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