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林物流”)变更诉讼请求前的诉讼金额为100,000,00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金额为141,661,352.2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4月,公司将公司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保忠(即“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黄保忠就担任公司董事长、实控人期间,对公司大额应收账款怠于行使催收权以及在明知重大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公司与不良资质客户进行长期交易和资金输出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董监高人员之忠实及勤勉义务,致使公司巨额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事实,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暂定)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2日、2024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暨前期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具体进展
公司于近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1,661,352.2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07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2011年6月27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被告系公司的股东,自公司设立后长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同时,被告通过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部分股份,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事务具有决定权。2020年8月11日,被告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19日,万林物流的实际控制人由被告变更为樊继波。2022年4月2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因公司涉及与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大额诉讼,以及其他大额应收账款长期无法回收等原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2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及对子公司的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揭示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问题,实际发生在被告担任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到2021年年度审计时爆发,这是被告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当年度的“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已高达人民币676,425,075.59元。对于大额、长账龄债权,公司虽通过各种积极方式挽回损失,并采取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对应收债权进行催收,然而债权回收效果欠佳,损失已经无法挽回。根据2021年度、2022年和2023年的审计报告,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账面余额”逐步记为坏账,回收可能性极低。被告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期间,全面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工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对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太仓汇洪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莆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梵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景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晟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木里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七家公司债权的不能回收承担责任,债权金额合计141,661,352.20元。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