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发布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和准则解释第18号进行的相应变更,属于“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