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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1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东方材料股票代码:603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司法拍卖,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

2025年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材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东方材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百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百万元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64343877W
法定代表人徐正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3,570.9946万元
注册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2日
营业期限2010年11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超导材料制造;超导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加工;真空镀膜加工;电泳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塑胶表面处理;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徐正良4,500.0033.16%
2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74.9620.45%
3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34.4520.15%
4冯智勇1,417.8710.45%
5王利军1,134.298.36%
6储红燕500.003.68%
7无锡市星达石化配件有限公司405.102.99%
8东台和融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4.310.77%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1徐正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中国
2储红燕董事中国中国
3向雪梅董事中国中国
4常江洪董事中国中国
5张发旺董事中国中国
6边晓红监事中国中国
7施雨辰监事中国中国
8王淑荔监事中国中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公司于2025年

日披露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8),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2日10时至2025年5月13日

时(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进行公开拍卖许广彬先生所持的公司1,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许广彬先生所持的公司12,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竞买号Y9103于2025年5月13日10:04:13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000股(股票名称东方材料,证券代码603110)”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2025年5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拍卖成交款,并于2025年5月

日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上述股份于2025年

日完成过户登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由0股增加至12,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00%增加至

5.9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执行裁定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正良

2025年5月3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
股票简称东方材料股票代码603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司法拍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12,000,000股变动比例:5.9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5年5月29日方式:司法拍卖
是否以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减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正良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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