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
2020年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霍达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保荐代表人 刘奇、宁博
被保荐公司名称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利忠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皮都路9号联系电话 0573-87393016联系人 张健、董雄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持续督导2020年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84号文核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或“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8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83元,共计募集资金42,504.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411.71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7月3日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6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芯能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一)拟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招商证券针对芯能科技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工作重点,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芯能科技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主要开展了如下相关工作:
序号 | 工作内容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于2018年7月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序号 | 工作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实施情况 | |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招商证券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证券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芯能科技的业
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持续跟踪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芯能科技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务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芯能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进行了核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 查和督导。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
芯能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芯能科技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查阅芯能科技三会文件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督促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抽查内控执行情况,督促芯能科技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实施情况 | |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0年3月,芯能科技因2018年4月上市文件封卷前未及时报告产业政策重大变化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详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已督促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本报告“三、公司是否存在《证 | |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芯能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芯能科技未出现该等事项
序号 | 工作内容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实施情况 | |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20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 年持续督导期间, |
芯能科技未出现该等事项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招商证券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且于每次现场检查前均拟定现场检查的工作重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芯能科技未出现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芯能科技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18年12月29日注销,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芯能科技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保荐机构认为,芯能科技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请公司持续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芯能科技于2020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2号),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8年7月9日上市。2019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当年实现收入38,417.28万元,同比下滑58.97%,实现净利润4,163.26万元,同比下滑60.42%,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为,2018年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陆续对光伏产业政策作出调整,针对新投运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了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的强度。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封卷前和核准前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对你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招股说明书亦未能如实、充分地披露产业政策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及其重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将持续督促芯能科技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芯能科技在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报告而未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