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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就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融资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1,873.33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6.48%,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01,873.33万元,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余额为0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如下:

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9年度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的担保。对外担保事项的担保主体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担保的总额度。公司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在不同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如在担保有效期内发生新设、收购等情形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新设立或收购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预计担保总金额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发生的担保事项在股东大会审批额度内。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60,000

万元的担保。对外担保事项的担保主体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担保的总额度。公司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在不同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如在担保有效期内发生新设、收购等情形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新设立或收购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担保事项在股东大会审批额度内。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2020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担保决策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宪铎、罗小洋、赵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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