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运作,健全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规划管理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资本运作方案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等重要工作;
(四)对公司ESG战略、规划、策略及其他重大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识别和评估公司ESG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监督ESG相关工作实施情况并提出建议;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准备报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上报的各自领域的公司中长期规划;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方案、资本运作方案、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如有);
(四)公司经理层对上述事项形成的初审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当有两名以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外部专家、咨询机构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CQCY-ZD-G-B1.4-2022.11)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