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王琪作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尽责履职,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报告期内本人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王琪,1957年生,中国国籍,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学,学士学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建设部科技专家委员会委员,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公害防治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研究室主任,北京市政府顾问,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本人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本人亲自出席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的《森特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及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20
项议案,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在任职期间内,亲自出席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9日、2024年4月12日、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以及2024年
月
日召开的《森特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森特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森特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森特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森特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及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等
项议案,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会议,对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进行了审议,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本人认为,在任职期间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进行了审议,同意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人认为,在任职期间内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审议通过的议案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履职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与公司管理人员电话沟通或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在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时,本人认真审查召开程序、会议内容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相关资料,并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通过实地考察、会谈沟通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对于公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和问询,并利用自己的行业专业知识提出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年度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了解公司重要经营信息,关注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变化,积极参加报告期内各项会议,对于需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司重大事件发表相关意见。
(一)关联交易情况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公允性、是否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规定,对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担保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三)董事、高管薪酬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薪酬决策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任职期间,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2024年季度、半年报,并认为公司的定期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了2024年年度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人认真查阅
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料,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同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六)聘任财务负责人本人任职期间,为保证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相关程序对聘任财务负责人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高度重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把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履职能力提升情况
本人高度重视履职能力提升,不断加强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独立董事规范履职等法规制度的学习。在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及北京上市公司举办的相关培训,主动了解和及时掌握上市公司的运作体系和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以便更好地履职尽责。
五、提出异议的事项与理由
本人认为在任职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均符合法定程序,各项决策均履行了应有的审批程序,决策结果合法有效。任职期内,公司为本人合规履职提供了充分的支持保障,会议文件及时送达,议案清晰明确,支撑材料完善齐全。鉴于此,本人没有对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和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六、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本人勤勉尽职,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相关意见,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没有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或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和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的情况。本人现场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等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王琪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