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张红英)
作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人简历如下:
张红英女士,196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副教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88年7月至2023年12月,就职于浙江财经大学,历任会计学院教学科研、会计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会计学院党委书记、会计学院副院长、浙江财经大学社会合作办、校友办主任;2019年2月至今,担任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任何情况。在履职过程中,本人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出席率100%。本人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各项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形。2024年度,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并多次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出席会议3次,出席率100%。本人作为主任委员,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向公司管理层了解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每次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议案,全面查阅相关资料,主动询问和获取所需的情况和材料;会议召开期间,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任期内不存在本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否决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审阅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年度审计期间,与外部审计机构通过电话会议形式就年度审计等进行沟通。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为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本人不断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认识和理解,提高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公司采用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热线、邮箱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向本人转述和交流。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4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定期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熟悉公司业务情况,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并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经理层及相关负责人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获取作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组织准备的会议材料,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履行有关审核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和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财务负责人人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其任职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独立董事和财务负责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经审慎判断,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2024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