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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裕工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七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和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国际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国际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进行收付款预测。每年初,财务部根据收付款预测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框架方案,及时提供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决定。

(二)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严格执行经董事长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四)财务部应当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在每笔业务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

(五)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台账核对,至少每个季度向董事长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地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时,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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