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8证券简称:宁波精达公告编号:2025-028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数量:32,258,062股
发行股票价格:5.58元/股?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自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涉及有关单位及术语的简称与上市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获得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交易对方均已履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阶段所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4、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本次交易已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6、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7、本次交易已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8、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80% |
前20个交易日 | 7.69 | 6.15 |
前60个交易日 | 7.27 | 5.81 |
前120个交易日 | 7.74 | 6.19 |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6.1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假设以上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宁波精达于2024年5月31日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7,897,0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元(含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5.87元/股。
宁波精达于2025年5月12日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7,871,8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元(含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5.58元/股。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
4、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金证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金证评估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4】第
0336号),金证评估以2024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无锡微研股东全部权益分别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单位:万元
评估方法 | 100%股权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溢价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 | 交易价格 | 其他说明 |
资产基础法 | 18,897.74 | 31,578.27 | 12,680.53 | 67.10% | 100.00% | 36,000 | - |
收益法 | 18,897.74 | 36,200.00 | 17,302.26 | 91.56% | 100.00% | 36,000 | - |
注:上表中100%股权账面价值为截至2024年4月30日经审计的标的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金额。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1 | 高昇投资有限公司 | 无锡微研42.92%股权 | 15,451.29 | - | 15,451.29 |
2 | 蔡磊明 | 无锡微研37.08%股权 | - | 13,348.71 | 13,348.71 |
3 | 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锡微研10.00%股权 | 1,800.00 | 1,800.00 | 3,600.00 |
4 | 曹艳 | 无锡微研4.99%股权 | 154.71 | 1,641.69 | 1,796.40 |
5 | 谢欣沅 | 无锡微研4.01%股权 | 558.00 | 885.60 | 1,443.60 |
6 | 胡冠宇 | 无锡微研1.00%股权 | 36.00 | 324.00 | 360.00 |
合计 | - | - | 18,000.00 | 18,000.00 | 36,000.00 |
5、发行股份数量宁波精达本次向交易对方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发行股份的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本次收购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股份数量应为整数并精确至个位(去尾)。交易对方同意上
述发行数量计算方式并自愿放弃不足1股的余数部分股份,该等余数部分股份对应的交易对价由上市公司自行计入资本公积或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依据前述公式及原则计算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如下:
交易对方 | 以股份支付价格(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蔡磊明 | 13,348.71 | 23,922,419 |
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00.00 | 3,225,806 |
曹艳 | 1,641.69 | 2,942,096 |
谢欣沅 | 885.60 | 1,587,096 |
胡冠宇 | 324.00 | 580,645 |
合计 | 18,000.00 | 32,258,062 |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随着发行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除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影响外,本次交易未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6、股份锁定期
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交易所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在适用法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
于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交易对方因目标公司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业绩承诺指标而导致交易对方需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且该等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锁定期延长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锁定期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需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锁定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交易对方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将根据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业绩承诺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交易对方确认并承诺,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度的净利润(指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610.00万元、3,830.00万元及3,970.00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标的资产的未来盈利状况及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的补偿进行了约定。
8、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算补偿
(1)业绩承诺补偿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各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由上市公司指定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及其与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的差额予以审核,并在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出具审核报告,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数以审核报告为准。
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如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总和的90%,业绩承诺方应支付业绩承诺补偿。
各方同意依据下述公式确定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总和–累计实现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总和×100%]×交易对方已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
上述已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包括以股份和现金等形式获得的交易对价。
2025年2月7日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双方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经交易双方同意,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调整为:
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如目标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业绩承诺方应支付业绩承诺补偿:
1)业绩承诺期内的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总和的90%;2)业绩承诺期后两年(2025年度及2026年度)的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该两年承诺净利润总和的90%。各方同意依据下述公式确定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补偿金额:
1)若目标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超出当期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2025年度及2026年度承诺净利润总和-2025年度及2026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100%]×乙方已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
2)若目标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100%]×乙方已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
上述已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包括以股份和现金等形式获得的交易对价。
(2)减值测试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各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上市公司指定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如[(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拟转让的股份比例100%)]-业绩承诺方已补偿金额>0,则就该等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仍需向上市公司另行支付补偿金额,即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
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经交易双方同意并确认,减值测试调整为:
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上市公司指定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如[(目标公司期末减值额×拟转让的股份比例100%)]-[业绩承诺方已补偿金额(不包括2024年度应补偿金额(如适用))]>0,则就该等差额部分,
业绩承诺方仍需向上市公司另行支付补偿金额,即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2024年度应补偿金额仅适用于目标公司2024年实现净利润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且业绩承诺期满后触发业绩承诺补偿条件的情形。2024年度应补偿金额=[(2024年承诺净利润–2024年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100%]×交易对方已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
减值额为本次收购交易对价减去期末目标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3)补偿金额的支付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有权优先以尚未支付的交易对价或应付交易对方的任何款项抵销业绩承诺方的补偿金额,不足部分业绩承诺方仍应继续补偿。对于业绩承诺方应当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试补偿,交易对方应当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订之日其于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承担,交易对方应当先以本次收购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交易对方所取得的全部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或者交易对方取得的交易对价全部为现金的,再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各方同意,在审计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后,由上市公司计算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补偿股份回购事项。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将以1元的总价回购该等补偿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交易对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补偿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的,交易对方自愿将其应补偿的股份无偿赠予给上市公司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全体股东,其他全体股东按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前述股权登记日除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之外的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所产生税费由获赠方承担。交易对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股份赠予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自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股东前,交易对方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各方同意依据下述公式确定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收购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
上述应补偿金额包括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本次收购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价格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发行价格条款执行,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价格为准。若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如果在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上市后至业绩承诺方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试补偿前,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导致交易对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多次除权事项的,则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需按照上述公式依次进行调整。
如果在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上市后至业绩承诺方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试补偿前,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的,交易对方应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税后金额)全部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
如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仍不足以支付补偿金额的,就该等不足的部分,交易对方应当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订之日其于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各方确认,业绩承诺方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试补偿金额的总额(仅限于本金金额,不包括因业绩承诺方违约而需承担的违约金及/或其他赔偿责任)上限不超过交易对方从本次收购所获全部交易对价的税后净额。交易对方用于业绩承诺补偿和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累计数量上限为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的股份对价总数。
对于业绩承诺方应当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试补偿、应当返还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以及根据协议约定应补足的亏损、应支付的违约金、应赔偿的损失、上市公司实现协议项下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全部款项,蔡星海对高昇投资有限公司的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9、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不含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止(含当日)的期间(“过渡期间”)内,标的资产运营所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归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则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
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不在交割日前分配,由本次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股东享有。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2025年4月30日,标的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资产过户事宜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无锡市滨湖区数据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宁波精达持有无锡微研100%股权。
2、验资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报告》(XYZH/2025NJAA2B0215),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增加注册资本32,258,062.00元,截至2025年4月30日止,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0,129,902.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470,129,902.00元。
3、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4、新增股份登记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合计新增股份32,258,062股,登记后股份总数为470,129,902股。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认为:
“1、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3、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验资及股份登记手续,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5、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形,相关人员变更未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8、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竞天公诚认为:
“1、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均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手续、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3、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形;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已生效并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7、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载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本次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5.58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32,258,062股。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等共计5名无锡微研股东,发行对象的详细情况详见上市公司在2025年4月4日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之“第三章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1 | 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 | 128,970,386.00 | 29.45 |
2 | 郑良才 | 24,739,904.00 | 5.65 |
3 | 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 | 21,978,364.00 | 5.02 |
4 | 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1,512,960.00 | 4.91 |
5 | 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 | 19,358,380.00 | 4.42 |
6 | 郑功 | 12,730,309.00 | 2.91 |
7 | 徐国荣 | 2,500,000.00 | 0.57 |
8 | 徐俭芬 | 1,721,149.00 | 0.39 |
9 | 陈少堂 | 1,675,700.00 | 0.38 |
10 | 戚艳峰 | 1,335,100.00 | 0.30 |
合计 | 236,522,252.00 | 54.00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1 | 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 | 128,970,386.00 | 27.43 |
2 | 郑良才 | 24,739,904.00 | 5.26 |
3 | 蔡磊明 | 23,922,419.00 | 5.09 |
4 | 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 | 21,978,364.00 | 4.67 |
5 | 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1,512,960.00 | 4.58 |
6 | 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 | 19,358,380.00 | 4.12 |
7 | 郑功 | 12,730,309.00 | 2.71 |
8 | 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25,806.00 | 0.69 |
9 | 曹艳 | 2,942,096.00 | 0.63 |
10 | 徐国荣 | 2,350,000.00 | 0.50 |
合计 | 261,730,624 | 55.67 |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成形控股 | 128,970,386 | 29.45% | 128,970,386 | 27.43% |
郑良才 | 24,739,904 | 5.65% | 24,739,904 | 5.26% |
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 | 21,978,364 | 5.02% | 21,978,364 | 4.67% |
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1,512,960 | 4.91% | 21,512,960 | 4.58% |
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 | 19,358,380 | 4.42% | 19,358,380 | 4.12% |
郑功 | 12,730,309 | 2.91% | 12,730,309 | 2.71% |
徐俭芬 | 1,721,149 | 0.39% | 1,721,149 | 0.37% |
蔡磊明 | - | - | 23,922,419 | 5.09% |
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3,225,806 | 0.69% |
合计 | 231,011,452 | 52.75% | 258,159,677 | 54.92%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成形控股持有公司128,970,386股,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由29.45%被动稀释至27.43%,成形控股仍将保持控股股东的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功、徐俭芬、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02,041,066股,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合计持股比例由23.30%被动稀释至21.70%。
本次发行前,蔡磊明及其控制的微研和兴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蔡磊明及其控制的微研和兴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148,225股,持股比例为5.77%。
四、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 | 本次交易前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 | 本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 | 2,278,752 | 0.52 | 32,258,062 | 34,536,814 | 7.35 |
无限售条件股 | 435,593,088 | 99.48 | 0 | 435,593,088 | 92.65 |
合计 | 437,871,840 | 100.00 | 32,258,062 | 470,129,902 | 100.00 |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及盈利能力,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换热器装备和高速精密压力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无锡微研主要从事精密模具、精密冲压件及微孔电火花机床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包括空调换热器模具、汽车座椅导轨模具、汽车零部件及微孔电火花加工数控机床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将借助标的公司的相关产品及市场地位进一步向精密模具和相关零部件产业延伸。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在交割日后12个月内,上市公司将推荐蔡磊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在交割日后2个月内,聘任蔡磊明担任上市公司的副总经理。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后续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
时履行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
(六)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为本次发行导致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产生其他的关联交易。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电话 | 021-80508866 |
传真 | 021-80508899 |
经办人员 | 赵亚南、冯韬、苏研、盛立伟、肖文韬、佘元中、陈亮、杜凯恩、赵一明、吴士明、倪闻清 |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事务所负责人 | 赵洋 |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
电话 | 010-58091000 |
传真 | 010-58091100 |
经办律师 | 陆婷、邓盛、马宏继 |
(三)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机构负责人 | 谭小青 |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
电话 | 010-65542288 |
传真 | 010-65547190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石柱、罗文龙、罗玲 |
(四)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机构名称 |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林立 |
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海外滩中心办公A座1303室 |
电话 | 021-63081130 |
传真 | 021-63081131 |
签字资产评估师 | 陈蓓、吴秋霞、陈志立 |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