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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达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不少于三人的专职审计人员,并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第九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资助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范围、审议程序、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审批程序;

(三)提供财务资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资助对象的诚信记录、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四)被资助对象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监管机构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

(五)被资助对象或第三方是否就资助事项提供担保,是否具有担保履约能力;

(六)是否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董事会、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专项审计中重点关注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的规范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内部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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