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方式减持股份的,也应当符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股份买卖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上交所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