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根据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合法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同与支持,以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与投资沟通有关的内容,应该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二)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四) 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 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 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 路演;
(十一) 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者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者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者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推介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及保荐代表人等。
第十七条 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者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专门针对投资者设立信息公告、查阅平台(又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公司的定期报告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临时公告等法定信息等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但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者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者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所属部门及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四) 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五)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关注公司网站互动服务的投资者提问,并在遵守公开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回复;
(六) 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及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八)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一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完整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 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并指派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第三十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五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