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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惠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3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月修订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按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披露信息的行为。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法务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包括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宁波证监局。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股东大会资料);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和法务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职责:

(一)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法务证券部职责:

(一)公司法务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部门;

(二)负责重大事件的收集、准备和起草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董事会秘书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三)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工作,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各类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六)负责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处理与主要股东协同披露事宜;

(七)负责按照交易所年度信息披露评价要求开展自评与申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与子公司职责:

(一)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法务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并按证券部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业信息,在各单位拟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或子公司

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法务证券部,并根据法务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法务证券部和财务部人员汇总相关资料并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分管领导对定期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三)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公司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证券部报告相关信息或向证券部提交编制临时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法务证券部拟制临时报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公司分管领导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审批,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提供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体系及规章制度的建立与维护、组织实施及监督与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在信息正式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信息披露流程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五十二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各类媒体的报道存在重大错误的,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度对各部门及子公司落实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并纳入公司考评体系。对信息披露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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