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本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50%以上,或未达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治理结构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子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子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
第六条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并依法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和子公司章程,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七条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长可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限于董、监、高人员)作为公司代表参加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议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后,公司代表应在第一时间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会议相关情况。第八条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推荐,按子公司章程选举确定。第九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应将拟定的会议通知、议题、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应在第一时间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对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所议事项,公司参会代表应按公司的决策结果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如公司无法在子公司相关会议召开前作出决策的,公司或其委托的代表可要求子公司延期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批准并报备公司。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并报备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向子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按程序调整。
第十五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六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委派的人员,须接受公司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
面述职报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接受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第十七条全资子公司的人力资源及薪酬管理,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及薪酬管理,按控股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但应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子公司财务部由公司和子公司共同管理,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财经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备公司财经中心。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全部纳入公司预算范畴,并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完成预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信息以及管理监督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财经中心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财务分析、产销、成本情况等内部管理报表和运营资料,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表等。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月末应当对关联交易和往来进行对账,确保与关联方数据一致,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公司财经中心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交易往来,避免发生任何关联方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在征得公司同意,按照公司及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经营及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经营计划。
第二十六条全资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公司总经理主持编制子公司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向公司管理团队汇报,经公司管理团队审批后实施。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主持编制子公司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向子公司董事会汇报,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要求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当子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异常时,公司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力。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纳入公司发展战略的统一管理,由公司指导制定,子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遵守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规定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审计及运营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由公司审计室负责。子公司对公司实施的内部审计应给予主动配合。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重大合同审计、经营状况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等。
第三十四条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内部运营监督管理,由公司相应业务板块和财经中心负责。子公司对公司实施的内部监督管理应给予主动配合。运营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生产经营监督、项目建设监督、行政后勤监督、人事绩效监督、安全环保监督等。
第三十六条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运营监督报告、监督整改意见、运营整改执行方案等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七章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管理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各部门生产经营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奖励和惩罚。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需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总经理向公司管理层递交《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按季度/半年度进行跟踪监控,并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按年度进行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挂钩,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