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
围。第四条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第五条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8万元(税前)。
第六条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季度发放。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第八条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
露的其他利益。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