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转债代码:113646 转债简称:永吉转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40.09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3%。
● 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0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共计140.09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3年1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3年1月11日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年2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350.3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15
人。
6、2023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12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预留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5人。
8、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黄凯、余根潇、吴天一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黄凯、余根潇、吴天一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 (元/股) | 授予股票数量 (万股)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人) | (万股) |
首次授予 | 2023年2月27日 | 3.81 | 350.32 | 15 | 87.58 |
预留授予 | 2023年12月4日 | 3.56 | 70.00 | 5 | 17.58 |
注:完成预留授予后剩余的17.58万股已于2025年2月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20日、2025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关于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的实施公告》。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授予批次 | 解除限售日期 | 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万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4月30日 | 175.16(该批次全部解禁) | 175.16 |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3年2月27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5年2月26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皓审字[2025]00000281号审计报告,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05,125,536.81元,较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107.6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
注: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5名,本次首次授予拟解除限售的15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对应解锁比例为100%。考评结果满足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的个人绩效考核解锁条件。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3年12月4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12月3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注: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 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皓审字[2025]00000281号审计报告,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05,125,536.81元,较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107.6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 | |||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5名,本次预留授予拟解除限售的5名激励 |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个人层面系数(N) |
优秀 | 100% |
良好 | 90% |
合格 | 80% |
不合格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对应解锁比例为100%。考评结果满足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的个人绩效考核解锁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5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05.09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5%,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锁数量占其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名) | |||||
1 | 杨顺祥 | 副总经理(已卸任) | 30.00 | 9.00 | 30% |
2 | 王忱 | 财务总监 | 20.00 | 6.00 | 30% |
3 | 黄凯 | 副总经理、董事 | 15.00 | 4.50 | 30% |
4 | 余根潇 | 董事会秘书、董事 | 15.00 | 4.50 | 30% |
5 | 吴天一 | 董事 | 30.00 | 9.00 | 30% |
6 | 彭海三 | 副总经理(已卸任) | 15.00 | 4.50 | 3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125.00 | 37.50 | 30% | ||
二、其他激励对象(9名) |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 225.32 | 67.596 | 30% | ||
合 计 | 350.32 | 105.096 | 30% |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5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5.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锁数量占其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5名) | 70 | 35.00 | 50% | |
合 计 | 70 | 35.00 | 50%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1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为上述20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2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0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解锁条件业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