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5证券简称:大豪科技公告编号:2025-042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5年6月4日?限制性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77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38元/股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4日,同意以7.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774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20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5年2月21日对外披露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09)。
3、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大豪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4、2025年6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8)。
5、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5年6月4日
2、授予数量:774万股
3、授予人数:95人
4、授予价格:7.38元/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7.73元/股调整为
7.3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激励额度(万股) | 占授予总量比例 | 占股本总额比例 |
1 | 茹水强 | 董事、总经理 | 66 | 8.53% | 0.06% |
2 | 邢少鹏 | 高级副总经理 | 25 | 3.23% | 0.02% |
3 | 孙永炎 | 副总经理 | 25 | 3.23% | 0.02% |
4 | 王晓军 | 高级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6 | 2.07% | 0.01% |
5 | 杨艳民 | 副总经理 | 14 | 1.81% | 0.01% |
6 | 周斌 | 财务总监 | 14 | 1.81% | 0.01% |
7 | 傅晓旗 | 副总经理 | 10 | 1.29% | 0.01% |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88人) | 604 | 78.04% | 0.54% | ||
合计(95人) | 774 | 100.00% | 0.70%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尚未结束或尚未终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
4.上述相关数值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次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9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74万股,授予价格为7.38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4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公司授予的774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4,218.3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25年至202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774.00 | 4,218.30 | 883.96 | 1,529.13 | 1,114.58 | 543.79 | 146.83 |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9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4日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授予价格7.38元/股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774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大豪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
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上网公告文件
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4、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