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回购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54,6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存在当事人原、被告依法提起上诉的可能性,且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要求被告许广益、戴晓雯回购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股权事项于2024年3月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股权回购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二、本次一审判决情况
2025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4民初7467号),现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告如下:
1、被告许广益、戴晓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款54,388,356.16元;
2、被告许广益、戴晓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5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为标准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3、驳回原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319,905元,由原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3元,由被告许广益、戴晓雯共同负担318,542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存在当事人原、被告依法提起上诉的可能性,且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