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名称变更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有关“募投项目名称”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名称变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按照修订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按照修订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经过上述修订,公司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
条件。
二、对增加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增加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2,000万元。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增加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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