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0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
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成员均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
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本章所规定的职责
范围),并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审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解聘工作,主要包括: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
的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二) 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工作,审核审计费用,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
审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 审计程序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等;
(二)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三) 审计程序结束时,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再次总结沟通。审阅外部审计机
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或管理建议书,及针对公司财务或内部控制向管理层提出的疑问,确保管理层及时做出回复并审阅该回复。
定期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财务报告沟通,每年至少与外部审计机
构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主要包括:
(一) 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委员会负责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
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
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公司财务
部等有关部门提供公司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股
东或客户的利益时;
(二) 委员会认为应聘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及律师就重大事项提出专业
意见时;
(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四) 董事会或董事长提议时。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及高级管
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三十条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
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